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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后的交代,我在此告知大家,此案已走完了所有可走的法律程序。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经过前两轮法庭,基本事实认定都按照警察自相矛盾的证词。认定为在事发道路右侧没有禁止超车标志,而在双向单车道的左侧有一个双面标志(double sided,事实上并不存在)。现在在上诉法庭要证明的就是这个"设在左侧的标志"是否合法。

我找到了所有的有关法律条文,HTA regulation 615(35)和 606,以及 Ontario Traffic Manual Book5,Book7 等的相关规定,以及现场含有所有交通标志的照片七张,呈交给了法庭。

当庭值班律师提前研究了我的案子,和我见面时很信心满满,讲翻案机会很大,愿意为我做无罪辩护。

在法庭上,律师讲出了我所有想讲的话,并指出了此案对公众意义重大。之后我又做了些补充说明。而控方律师搬出了总督(没记住是安省的还是加拿大的),讲总督曾讲过,安省的交通标志可以安置在任何地方,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不知哪位大侠能给验证一下,我找不到相关的信息)。并对 606 条款进行了歪曲解释。


法官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思考后,给出了判决。讲,他很明白发生了什么,很同情我的境遇。但是我的这个案子不应该上诉到最高法院,因为我的这个案件太小,没有形成对法律条文的挑战,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因此,此案的法律程序到此终止。

律师出法庭后,和其他两位律师交谈了看法后和我讲:You did your best. You did nothing wrong.

相比人头税,我的这个案件真的算不了任何事。我不在此再发表任何感想,留给大家去思考,汲取经验。谢谢。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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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茶话 / 法律 / 双面路标——交通告票打官司纪实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在加拿大的公路上,你见过双面的交通标志吗?你见过控制右侧行驶车辆的交通标志会设立在公路的最左边,逆行线的最外侧吗?我是没见过。但加拿大安省的交通法庭告诉我这是有的,而且没有法律规定交通标志应该设立在哪里。不信?请看下面的故事。

    话说公元2012年的8月一周末上午,朋友一行五人连带两个孩子驾驶一辆VAN自多伦多向花瓶岛进发。一路大家谈笑风生、兴高采烈自不必多表。

    当车行至双向二车道的26号高速公路,一个小镇区域,遇一修路路段。除施工标志,限速60公里/小时外,路中无划线及其他任何限制标志。此时前方出现两辆相随车辆,车速不足50公里/小时,跟随一段,无任何加速的意思,纳闷儿,为什么开这么慢?此时,前车伸出一只手,招呼让超车。好在是周末,车辆无几,打灯、加速、超车、回位一气呵成,车速保持60公里/小时。

    谁知,杯具来了。 在常规左中右查看镜时,忽见车后跟了一辆警灯狂闪的警车!打灯,靠右停下,等警察上来。

    “Good morning,Sir.”

    “You passed two cars.”

    “Anything wrong?”

    “You were speeding,you did.”

    “ We were driving 60KM/H”

    “Your driver license, ownership and insurance.”

    交出所有文件,警察回车。大约 40分钟后,警察回来,给一张告票,上书:“Disobey Sign” 罚款$85加附加费合计$110. 告知,还要扣两点。

    “What Kind sign we didn’t obey?”

    “No passing”

    “Where is that? We don’t see it.”

    警察手指向车右后方:“Over there.” 转身离开。同车诸位: “一路过来没见有此标志啊!” 。朋友们仁义,当即又是安慰又是凑份子替本人付罚款,感动的稀里哗啦的。

    继续前行,一路也没见此标志。 回程特意停车查找,向西行侧没见任何此标志。向东行线只有面向西方立有两三个“No Passing”标志,向西行侧根本无法看到。

    实在是郁闷!警察无中生有、滥用职权,与拦路抢劫何异?!狮可忍,鼠不可忍!上庭,一定要讨回公道,给恶警驳个哑口无言。。。。。。

    寄回告票,要disclosure。同车朋友写了未见任何“No Passing”标志的证词。开庭日定在了一个多月后的十月某日十点整。

    开庭当日,起了个大早,带了一位国内来的朋友前往。开行近三小时到达指定法庭,进门报到。

    一位眉清目秀的白人美眉书记员笑容可掬的问,你与检控官谈过了吗?没准儿可以Make deal。嗯,感觉不错,挺甜,怨气消了大半,心情好了很多。好吧,那就先去谈谈, 不过我可没做错任何事,我可不想做什么丢。。。。。。

    见到了白人美女检控官是一个多小时以后的事了。被很严肃地告知,你的这个罪名以及这个处罚是底线了,不可能deal 或撤销,只有认罪或trial。一头雾水,同是白美眉 ,咋就一个那么妩媚,一个就这么阶级斗争脸尼? Ok,anyway,trial!没做亏心事, who 怕who!看你能凶到哪里去。

    终于等到了开庭时刻,已是下午一点半。

    到了法庭找地方坐下,等了半天,不见法官大人露面,只隐约闻内室呼噜声。美女书记员站起身,走近小门敲敲,开门半探身进去, 随即退出。

    少顷,门开,一大腹便便戴眼镜穿法官服老者步履蹒跚晃了出来。全体起立致敬。大家坐下,叫到了我的名字。

    检控官义正词严:“XXX, 被控在XX年XX月XX日XX时,在XX地没有遵守交通标志。”

    法官:“认罪还是不认罪?”

    “不认罪。”

    检察官:“请警察上来作证描述经过。”

    警察到了证人席,手拿圣经宣誓讲真话。并要求以其当时的笔记为蓝本。检察官随即问“该笔记是当时记得吗?是用墨水记录的吗?随后没做过修改吗?。。。。。。”得到肯定答复后,征求我的意见是否允许他使用该记录。在我表示同意后,他随后开始了表述,竟然与我的开篇无二。包含当时的时间、天气及环境描述等。但却说了“右侧有限速60公里/小时标志,没有’No Passing’ 标志。而左方有 ’No Passing’ 标志,没有限速60公里/小时标志”,所有的标志都是两面的是“double sides”。

    不禁心中暗喜,小子唉, 竟敢公开在法庭撒谎,这次你输定了。

    法官转向我:“你有什么问题要问吗?”

    “有。”

    “请问”

    我拿起了从法庭拿到的disclosure,也就是他的记录本copy,“请问这是你的那个当时的记录吗?”

    答非所问,当面撒谎:“那是告票的背面。”

    “这个是你画的吗?”

    犹豫一会儿:“是的。”

    “这上面有 Enforcement Agency Notes 字样,这就是你刚才所说的,当时的记录对吗?”

    不得已,很不情愿:“是的。”

    “你的指控是‘disobey sign’,是指没有obey 什么sign?”

    “No Passing sign”

    “你刚才说到从东向西行路段,右侧没有 ‘No Passing’标志,是吗?”

    犹豫、沉默。。。。。。

    “请回答问题,是还是不是,谢谢!”

    “是的,没有‘No Passing’标志。”

    检控官插话:“那你为什么要截停他呢?”

    “因为发现他超车。” 好似突然反应过来:“就在我截停他的左前方,有一个不准超车标志,是双面的。”

    我拿起他的记录copy :“是你画的这个标志吗?你明确画出它是面向西面的,而且是个单面的。”

    检控官:“法庭作证以警察现在的描述为准,而不是以当时记录为准。”

    我:“那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呢?”

    无人回答。

    轮到我为我自己作证了。自报姓名、宣誓。叙述了一遍事件经过,后接受质询:

    检控官:“会不会是你在超车时,只注意超车而没有注意到右侧有”No Passing” 标志?”

    “不可能。 1, 警察已经承认右侧没有此标志。 2,当时我的车里还有其他乘客,没有任何人发现有此标志。事后我们还去做了检查,也没有发现任何此标志,拍了照片。我有乘客的作证声明,他们因为要上班,没有办法来。”

    检察官:“我请求法庭排除证人书面声明证据,必须是证人到场才有效。”

    法官:“同意。证人必须到场,宣誓,接受质询才可以作为证据。请检控官检查一下照片”

    我出示了照片,检控官向法官表示认可。

    检控官:“那你超车时会不会超速了呢?”

    “警察的记录很清楚的记录了我的车速,没有指控我超速。我超车是因为前两辆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路上以不到5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且给我信号让我超过他们,在我超他们的时候他们还减速配合我。我没有超速。”

    检控官:“如果在路的左侧有交通标志,你认为是否要遵守呢?”

    “是的。我遵守任何交通标志。但问题是在此案,左侧根本就没有控制右侧的交通标志。警察的书面记录,我从法庭得到的disclosure明确记录了这一点。”

    检控官:“我没有问题了。”

    回到被告席。

    法官转向我:“你还有什么要讲吗?”

    我:“首先感谢法庭给我机会辩解不实的指控。案情已经很清晰明了,指控我没遵守的那个标志,在现场根本就不存在,我不该受到这个指控。相信法官大人会秉公执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案子。双方对于基本事实的描述出奇的一致,没有分歧。”

    书记员、检控官和听众们都笑出了声, 检控官正在喝水,一口水喷的满桌子满地都是。警察脸红到了脖子根。

    法官:“现在的问题就是,我查了书,有趣的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交通标志应该设立在哪里。”

    我,虽直立如松,但被此雷人之语彻底打晕!法庭顿时一片肃静。

    法官:“警察刚才讲了在公路的左侧有这个标志,他可以看到,我采纳他的证词。判你有罪。你对罚款有什么意见?(How do you think the fine?)”

    “我当然很有意见!”

    “我不是问你对罚款有什么意见,我已经做出了决定。是问你什么时候交罚款。”

    “我明白了, 我任何时候都可以。”

    “你可以走了。”

    “谢谢!”

    我的朋友告诉我,那个漂亮的美女书记员向那位警察投去了足以杀死人的鄙视的目光。

    朋友的评论:开眼了,如此黑,警察睁眼说瞎话!法官颠倒黑白脸都不带红的!在中国的法庭都不可能如此!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路标置于左侧是正常的。我公司附近,有个 Stop 路口,马路左侧和右侧各有一个正对着我的 Stop sign。我觉得,是因为右侧那个容易被树挡着,而左侧这个很远就能看到。
      • 是单行线还是双行线? 那个路标是双面的吗? 也就是说也就是说正反面都是一样的? 您见过双行线控制右侧行驶的路标,右侧没有而只设在左侧吗?
        • 双行线。别的不知道。
        • Unless you can find definition from the law text, otherwise it won't help.
          • 谢谢。
    • It depends on which sign.
      I believe speed limit on highway has to be on the right side by law. However, no passing, crossing and some others can be either side because the highway act did NOT specify which side.

      It is always the issue of the law. No one knows all the details.
      • 谢谢。不过有些不太明白,您所讲到的这些标志都属于Regulatory signs, 难道待遇还不同? 愿闻其详。
        • You have to check the ACT to get all details. But yes, some signs are specified have to be on right but others don't. That is why the Judge said either side is ok. But in reality, I never check the sign on the OTHER side of the road at all.
          • 呵呵,some signs are specified have to be on right but others don't ?按那个法官的说法,把 SIGN 放他们家后院,你在公路上也要去遵守? 法官说的就是真理?那还要上诉庭干嘛? :)
    • 本人知识有限,真诚向各位求教。特别欢迎法律达人指教、点评。
    • 有过和你类似的经历(闯停牌,罚款并扣点),但是俺们上庭打赢了告票。。。俺们当时是拍了几张照片来说明是因为路牌设置不当,造成俺们没有看到。。。
      • 恭喜。我这个案子情况有些复杂,警察撒谎,作伪证。而法官诚心偏袒,有些难办。
        • 不要随便说人做伪证,警察也许是记错了。但是你显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驳倒他。一张罚单涨几年的保险,上庭前,你有足够的时间和预算去照几张相片。假设你现在是法官,遇到这种案子
          双方都是空着手,没有证据,法官当然相信警察的话。
          • 有照片,法庭也认可了。现在的问题是警察编造的左前方“双面的标志”和法官的“有趣的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交通标志应该设立在哪里。” 加拿大的汽车文化有一百多年了吧?交通法还会有这样的漏洞?笑掉大牙!
            • 你应该汲取教训,以后多注意观察左侧的交通标志,如果你留心的话,左侧的交通标志还是很多的。
              • 不论如何,谢您的忠告。加拿大是交通右行国家,所有的控制右侧行驶的主要交通标志都是设立在右侧,且有高度和距离规定。在多车道单向道路的左侧也会出现交通标志。 但是,在双向车道,控制右侧道路行驶的路标绝对不会出现在逆行线的最左侧。 这是基本常识。
                • 有时间的话研究研究交通法或者以前的判例就更有说服力了。
                  • 也许这个法官创造了历史,又产生了一个新的判例 :)
                • 以上讲的是指的直行交通,不包括左转岔路口。
              • 说警察撒谎,是因为他在法庭的说辞与他提供给法庭的当时笔记证据严重相左。两个里面必有一个是假的。
    • 不能超车的路段,中心线是实线,不是虚线。是在那个小镇得的告票?听说Owen sound那捉超速很严,因为要创收。
      • 警察开始张嘴就是超速,但确实是没超速。估计他也没测速,也没报出我的时速。所以临时随便改了个罪名。
    • 他们都在笑的是你不懂交通规则还狡辩。路标不分左右的,看得到就是你的路标。你再看看你拍的照片,即使没路标靠路上的黄线也可以判断是否可以超车。实线,不能超车;虚线,双向均可超车;右虚左实,同向可超车;左虚右实,反向可超车。
      不信请给出GPS坐标,我们在googlemap上帮你看看。
      • 请你再仔细读一下文章。
        • 检察官和法官没有必要委屈你,从你呈堂的照片肯定可以看出端倪。而且你没有认错,选择上庭已经再次花费了纳税人的公币。只要给出超车的起始GPS坐标看Googlemap即可了解你的错误。
          • 这里的聪明人真多 :)
            • 有许多人不认罪交罚款了事,而是通过“告票专家”选择上庭,滥用11b和翻译的权利来逃告票,无端地增加了公众的负担。
              • 您懂什么叫尊严和人权吗?
          • "一个小镇区域,遇一修路路段。除施工标志,限速60公里/小时外,路中无划线及其他任何限制标志。"
    • 后面两个连接可能对你有帮助。我只仔细读过第一个连接里的内容。虽然它是将超速罚单的,但是它讲述的策略或许对你也有用。我的理解是:在警察作证出漏洞以后要穷追猛打让法官不相信警察的话。不过已经判决后上诉的难度更大了,必要性可能不是很大了。
      • 谢谢老朋友。不过看来让法官不相信警察的话看来是不可能的,哪怕是法官明知他在撒谎。
    • 有意思。。。。真不枉跑3个多小时去一趟。。。。路标可以在路的任意一侧。。。。只要要朝向你这一侧就要遵守。。。。另外。。。。
      如果你当时不是连超两辆车也许就没事了。。。。
      • 谢谢。给你一个关于建筑路段路标设置的链接看看。关于超车,法律没有限制你一次可以超几辆。
        • 你是不是打算上诉。。。。?如果不是就别纠结了。。。。你争取了。。。。很清楚滴说了你想说的。。。。法官最后滴判决也是有根据的。。。。
          反正俺在那种修路的路段怎么着都不会超车滴。。。。
          • 已经上诉了,并投诉了这名警察。到要看看此事最后能忽悠到什么地步 :)
            • 太好了。。。。结果再来说说。。。。?俺可等着学习呢哈。。。。
              • 加拿大的法律系统是一个产业链,它盯准的是你的荷包。公平? 正义? 呵呵。。。。。。
                • 上诉了。。。。?最后啥结果。。。。?
                  • 等。。。。。
                  • 不出所料,上诉庭也是同样,不想再说难听的话。法官重申了这是一个"interesting case",强调她的"power is limited"。讲她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推翻上个法官的判决。不知是法律出现了问题,还是有人在强奸法律。计划继续上诉到安省高等法院,真诚寻求法律人士指点
                    但谢绝各种无谓指责和闲扯。
                    •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得知,栽在那个小镇的中国人和印巴人极多,据可靠人士称特别针对这些人。在上诉庭和我同庭的就有另外两个中国人和两个亚裔,但那两个中国人没出庭,被禁止上诉。我这个是个很典型的案件,欢迎媒体关注。
                • 精辟
    • 呵呵,别觉得这边跟中国很不一样.我两年前也在小镇上过庭.不过用了中国那一套,和警察聊天求情套近乎,十分钟后他自己离开了,检查官撤诉.
      • 你幸运。在法庭有一名OPP值班,据说其是一名小头目,是出庭警察的上司。出庭警察的表现其一目了然。
        • 也许吧,上庭前我小调查了一下拦我的警察,是个opp的staff sergeant,警龄快20年.可能veteran更好说话吧.
          • 呵呵,这么多发言的人,看来也只有你看懂了。我们国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自我反省的精神太可赞叹了 :)
    • 此案已上诉到安省上诉法院,本月24日星期三上午10:00将进行初审。地址:130 Queen St. W. , Toronto。 欢迎感兴趣的媒体及个人旁听。
      • good luck! you did the right thing.
        • Thank you!
    • 作为最后的交代,我在此告知大家,此案已走完了所有可走的法律程序。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经过前两轮法庭,基本事实认定都按照警察自相矛盾的证词。认定为在事发道路右侧没有禁止超车标志,而在双向单车道的左侧有一个双面标志(double sided,事实上并不存在)。现在在上诉法庭要证明的就是这个"设在左侧的标志"是否合法。

      我找到了所有的有关法律条文,HTA regulation 615(35)和 606,以及 Ontario Traffic Manual Book5,Book7 等的相关规定,以及现场含有所有交通标志的照片七张,呈交给了法庭。

      当庭值班律师提前研究了我的案子,和我见面时很信心满满,讲翻案机会很大,愿意为我做无罪辩护。

      在法庭上,律师讲出了我所有想讲的话,并指出了此案对公众意义重大。之后我又做了些补充说明。而控方律师搬出了总督(没记住是安省的还是加拿大的),讲总督曾讲过,安省的交通标志可以安置在任何地方,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不知哪位大侠能给验证一下,我找不到相关的信息)。并对 606 条款进行了歪曲解释。


      法官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思考后,给出了判决。讲,他很明白发生了什么,很同情我的境遇。但是我的这个案子不应该上诉到最高法院,因为我的这个案件太小,没有形成对法律条文的挑战,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因此,此案的法律程序到此终止。

      律师出法庭后,和其他两位律师交谈了看法后和我讲:You did your best. You did nothing wrong.

      相比人头税,我的这个案件真的算不了任何事。我不在此再发表任何感想,留给大家去思考,汲取经验。谢谢。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唉。悲哀。总督讲的话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先例,竟然能够成为判案根据,不可思议。
        • 法官很聪明,并没有直接引用总督的话做理由。而是说我的案件太小,不值得继续审理。而这是高院,只deal对公众有影响力的,对法律条款有challenge 的案件。
      • 佩服你的较真精神。赞一个。
        • 谢谢,路总是需要有人去走的。虚伪、谎言也是要有人去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