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彭璇涉嫌溺死女儿陈嘉嘉的案子,上周终于有了结果。出于工作需要,我一直在关注整个审理过程。重要证人出庭做证的几次庭审,我也都在现场旁听。这些证人包括:案发当日所有的警员、医护人员,陈嘉嘉的家庭医生、案法当日陈行壮的报警电话、以及辩方律师找的唯一证人陈行壮。
由于跟踪此案时间较长,我无意中也对此案有自己的看法。希望我的看法能对大家如何审视此案有一些帮助。
判决结果在周六出来前,辩方律师Wells,Mann和洪秉政,以及彭璇的法庭翻译,都对彭璇的判决结果持乐观态度。他们的乐观不是毫无缘由的。其根据是加拿大法律的三点被告受益原则。
三点原则是:1)除非控方能够证明有罪,否则被告人是清白的,而且被告人自己不用证明无罪。
2)控方的证据,必须在逻辑上和理性上都无疑问。“假设”、“可能”“或者”这类推测都不能作为有罪的证据。
3)当对某一项证据有疑点,无法达成共时,该证据的利益必须归与被告方。
这三点不仅是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时应依据的准则,也是陪审团在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时的判断标准。另外,只有陪审员都对此案没有疑问后,才能做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控方和陪审员
我个人认为判决结果不让人信服。很难理解陪审员为什么会全部认定彭璇有罪,难道他们真的对此案没有疑问了吗?至少,我知道辩方律师在结案陈词中提出的问题,到最后也没有答案。
首先,案发后第四、第五天(我记不得具体日期,但就是在这两天内)陈行壮全家就搬回案发地点——他家(地址不透露)居住。也就是说,警方的取证只是在案发后四、五天内进行。而根据控方所言,总共进行过两次取证,第一次在案发当日,第二次在第三天。第二次取证时,案发现场被严重破坏,其中包括:陈嘉嘉溺弊的浴缸边缘被擦拭的一干二净,以及陈行壮案发当日放在洗手间内的钱包被人拿走。
控方律师称是有人故意破坏现场。控方律师的推测无疑让彭璇的罪名看起来更加象真的。但陈行壮的证词表明,当他对陈嘉嘉做人工呼吸的时候,陈嘉嘉口中喷出大量呕吐物。污物不仅喷在陈行壮脸上,也喷在浴缸边缘。警方赶到现场后,接替陈行壮,给陈嘉嘉做救护。而无事可做的陈行壮,在这个时候洗脸,并顺手擦拭了浴缸。
也就是说,案发现场是陈行壮当着警察的面破坏的。为什么当时没有人阻止他?案发现场在警方鼻子底下被破坏,是警方的失职,为什么庭审时会拿来当作控方的证据来指控彭璇?
而陈行壮的钱包,是案发次日,在征得警方允许后,陈行壮在一名警员的陪同下,一同返回现场取走的。这也成了后来警方控告彭璇的证据。
关于此案的现场被破坏,并不只这两点。另外,案发后原本应该保护现场的警员,擅自在townhouse 内移动椅子、看电视、把矿泉水瓶和咖啡纸杯留在townhouse内,以及擅自把放在案板上的肉放如冰箱等。所有这些可以看出,警方是破坏现场的人,不是彭璇夫妇。
说句题外话,当年O.J辛普森案,控方败诉的很重要一个原因,是现场没有保护好。(可参考李昌钰对该案的回忆录)。
其次,控方起诉彭璇时间让人莫名其妙。如我上面所述,警方取证是在案发后5天内完成,而对陈嘉嘉的验尸结果也在案发3天内就有了。而警方却在案发后7个月才对彭璇提出指控,辩方律师表示,这在诸多的凶杀案中并不多见,通常都是在一个月内,就对疑犯提出指控。我不得不怀疑,警方到底有没有充分证据指控彭璇?另外,本案于2004年7月发生,而2006年初,负责处理此案的警方督察Zarb到亚洲文化研究中心,做了关于中国重男轻女的调查,并在法庭上,把这点当成指控彭璇的证据之一。这其中的种族歧视我不想讨论,但为什么2004年发生的案件,将近两年后才想到在文化背景上找证据?警方到底有没有确凿的证据指控彭璇,但以上两点让我相信,他们没有。
最后,就是控方律师Levy做的结案陈词。在陈词中,他所有的关于此案中彭璇的作为,都是根据推测得出,但法官并没有给予制止,而且很显然,陪审团也全盘接受他的推测。这是完全违背我在此文开头就指出的三点被告受益原则的。
真个庭审中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控方的全部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不是直接证据。
而且在选择陪审员时,为什么要把3名华裔剔除?
另外,我对陪审员是否全部理解了证人的证词表示怀疑,因为在漫长的做证过程中,有一到两名陪审员,每天下午开庭后都在打瞌睡。我承认证人的证词有时很无聊,但陪审员必须意识到,彭璇和她整个家庭的命运都掌握在他们手中。法官Benotto也注意到了这点,她完全可以让候补陪审员顶替睡觉的人,但她没有。
彭璇一家
那彭璇到底有没有罪呢?
首先回到案发当日。
当日,陈嘉嘉淹死的浴缸内,不是清水,而是掺有洗涤液和漂白水的,彭璇打算用来洗菜板和菜篮的水。所以陈嘉嘉并不是在洗澡时溺弊。而陈行壮回家时,彭璇正在楼下门厅看电视。陈行壮问彭:“陈嘉嘉在哪?”回答:“在楼上睡觉。”
即便彭璇真的以为陈嘉嘉在睡觉,也不能说她对陈嘉嘉的死没有责任。应该属于“negligence”,即因疏忽而导致女儿死亡。但绝对没有二级谋杀这么严重。
另一方面,如果彭璇真的杀了陈嘉嘉,那动机是什么?
陈嘉嘉的病绝对不是彭的杀人动机。陈嘉嘉患有轻度自闭怔,兼大脑发育迟缓。但其实彭璇夫妇最担心的,是陈嘉嘉脑部长的一个肿块。
陈嘉嘉脑部的肿块在国内就曾找医生查过,检查结果表明,肿快不是其发育迟缓的原因,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会消除。
但彭璇夫妇对国内医生的诊断不放心,随决定于2004年初把陈嘉嘉接到加拿大做进一步的诊断(也就间接导致了半年后悲剧的发生)。
就在案发当日下午2点,夫妇二人还带着女儿找一名脑部医学专家做了诊断。而诊断结果和在国内相似,甚至更乐观。根据后来专家的证词,当日他向夫妇二人表示,陈嘉嘉脑部肿块完全不会有害健康,以后自动消失的可能性相当大。同时,他还告诉夫妇二人,他将推荐一个儿童康复中心,给陈嘉嘉做全面治疗。根据他的证词,彭璇夫妇离开时很高兴。而几个小时后,悲剧就发生了。
通过案发前医生的证词,看不出彭璇会因陈嘉嘉的病情而起杀心。
我认为,如果彭璇真的是凶手,那杀人的原因(注意,不是动机)只有一个:精神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彭璇是否有能力把陈嘉嘉按在浴缸里,直到其溺弊。因为根据辩方证人陈行壮和控方证人,彭璇家的房客的证词,陈嘉嘉发育的格外快,而且力气大,虽然只有4岁,但两手能同时提起重达4升的4瓶可乐。而彭璇身材瘦小,很难想象她会有足够的力气压住陈嘉嘉,直至陈死亡。另外,即便彭璇力气足够大,陈嘉嘉也会反抗,如抓彭璇手等。但现场没有证据显示陈嘉嘉挣扎过,彭璇身上也没有任何伤痕。
辩方律师
辩方律师最初是洪秉政和Wells。洪秉政后来因故推出,换成Mann。
我个人的意见,Mann并不适合此案的辩护。因为他说话拖沓,经常在说话时停下思考,无法让听者集中精力,而且他提出的问题也不够犀利。
Wells是一个年轻女律师,听说次案是她受理的第一个案件。我感觉她的弱点是没有经验。但是我十分敬佩她,因为她在接手此案后就没有放弃。而且她对彭璇全家投入极大的感情。另外,我认为她和她的丈夫都很可爱。她的丈夫在银行上班。但当此案进入关键阶段时,他每天都会出现,坐在法庭的观众席上(不知道他的收入从哪来)。而夫妇两人在此案结果出来后的态度,也让我很感动。Wells在接受采访时含着眼泪,而她丈夫一听到陪审员宣读结果后,立刻发出不满的声音,并且在法官退堂时,拒绝起立致敬。
夫妇两人对此案的态度让我钦佩,Wells后来炮轰华人媒体,我也表示理解。
华人媒体
Wells结案后在法庭外拒绝接受华人媒体采访,因为此前她抱怨华人媒体的报道有失公正。众所周知,记者的任务是用事实讲话,在报道新闻上不应带感情色彩,所以Wells的抱怨有些偏激。但是,人都是有感情的,记者也不例外。
我们报社从庭审第一天一直跟踪此案到上周六。主要是我和另一位同事在跟。经过长时间的参与,我们俩都认为彭璇无罪。在写报道时,也难免有一点倾向,具体表现就是,把对彭璇有利的证词多写一些,而不利的证词仅提一下而已。
周六看过主流媒体如Global news,citynews或680对此案报道的人,应该感觉不到感情色彩。原因很简单,他们对此案的了解并不深,没有足够的信息,使他们没有个人判断,从而只能读新闻稿。
让我无法接受的是华人媒体。多伦多两家最大的华人媒体(不点名)在此案刚开始时,各有一名记者跟踪采访,在案件有实质性进展前,两家报社的记者就觉得耽误不起时间,撤走了,并于此案出结果前一周,回来继续采访。整个庭审中,证人的证词,他们一点都没听到。
让我惊讶的是,当他们重新回来后,和一个华人电视台记者一起议论此案,都坚信彭璇有罪,而且是不讲道理的坚信。我看过他们的报道,同样也是有倾向性的,和我们的倾向性相反。
同样没有信息,为什么西人媒体可以中立的报道,而华人媒体就可以不负责任的加入主观意志!
最后
周六在得知彭璇被定罪的消息后,我很吃惊。既然陪审团已经做了决定,我只有接受。而写下上面这些话,是为了给那些对此案有兴趣的人更多的信息,同时也为自己的工作做一个总结,虽然这个总结充满了疑问。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由于跟踪此案时间较长,我无意中也对此案有自己的看法。希望我的看法能对大家如何审视此案有一些帮助。
判决结果在周六出来前,辩方律师Wells,Mann和洪秉政,以及彭璇的法庭翻译,都对彭璇的判决结果持乐观态度。他们的乐观不是毫无缘由的。其根据是加拿大法律的三点被告受益原则。
三点原则是:1)除非控方能够证明有罪,否则被告人是清白的,而且被告人自己不用证明无罪。
2)控方的证据,必须在逻辑上和理性上都无疑问。“假设”、“可能”“或者”这类推测都不能作为有罪的证据。
3)当对某一项证据有疑点,无法达成共时,该证据的利益必须归与被告方。
这三点不仅是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时应依据的准则,也是陪审团在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时的判断标准。另外,只有陪审员都对此案没有疑问后,才能做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控方和陪审员
我个人认为判决结果不让人信服。很难理解陪审员为什么会全部认定彭璇有罪,难道他们真的对此案没有疑问了吗?至少,我知道辩方律师在结案陈词中提出的问题,到最后也没有答案。
首先,案发后第四、第五天(我记不得具体日期,但就是在这两天内)陈行壮全家就搬回案发地点——他家(地址不透露)居住。也就是说,警方的取证只是在案发后四、五天内进行。而根据控方所言,总共进行过两次取证,第一次在案发当日,第二次在第三天。第二次取证时,案发现场被严重破坏,其中包括:陈嘉嘉溺弊的浴缸边缘被擦拭的一干二净,以及陈行壮案发当日放在洗手间内的钱包被人拿走。
控方律师称是有人故意破坏现场。控方律师的推测无疑让彭璇的罪名看起来更加象真的。但陈行壮的证词表明,当他对陈嘉嘉做人工呼吸的时候,陈嘉嘉口中喷出大量呕吐物。污物不仅喷在陈行壮脸上,也喷在浴缸边缘。警方赶到现场后,接替陈行壮,给陈嘉嘉做救护。而无事可做的陈行壮,在这个时候洗脸,并顺手擦拭了浴缸。
也就是说,案发现场是陈行壮当着警察的面破坏的。为什么当时没有人阻止他?案发现场在警方鼻子底下被破坏,是警方的失职,为什么庭审时会拿来当作控方的证据来指控彭璇?
而陈行壮的钱包,是案发次日,在征得警方允许后,陈行壮在一名警员的陪同下,一同返回现场取走的。这也成了后来警方控告彭璇的证据。
关于此案的现场被破坏,并不只这两点。另外,案发后原本应该保护现场的警员,擅自在townhouse 内移动椅子、看电视、把矿泉水瓶和咖啡纸杯留在townhouse内,以及擅自把放在案板上的肉放如冰箱等。所有这些可以看出,警方是破坏现场的人,不是彭璇夫妇。
说句题外话,当年O.J辛普森案,控方败诉的很重要一个原因,是现场没有保护好。(可参考李昌钰对该案的回忆录)。
其次,控方起诉彭璇时间让人莫名其妙。如我上面所述,警方取证是在案发后5天内完成,而对陈嘉嘉的验尸结果也在案发3天内就有了。而警方却在案发后7个月才对彭璇提出指控,辩方律师表示,这在诸多的凶杀案中并不多见,通常都是在一个月内,就对疑犯提出指控。我不得不怀疑,警方到底有没有充分证据指控彭璇?另外,本案于2004年7月发生,而2006年初,负责处理此案的警方督察Zarb到亚洲文化研究中心,做了关于中国重男轻女的调查,并在法庭上,把这点当成指控彭璇的证据之一。这其中的种族歧视我不想讨论,但为什么2004年发生的案件,将近两年后才想到在文化背景上找证据?警方到底有没有确凿的证据指控彭璇,但以上两点让我相信,他们没有。
最后,就是控方律师Levy做的结案陈词。在陈词中,他所有的关于此案中彭璇的作为,都是根据推测得出,但法官并没有给予制止,而且很显然,陪审团也全盘接受他的推测。这是完全违背我在此文开头就指出的三点被告受益原则的。
真个庭审中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控方的全部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不是直接证据。
而且在选择陪审员时,为什么要把3名华裔剔除?
另外,我对陪审员是否全部理解了证人的证词表示怀疑,因为在漫长的做证过程中,有一到两名陪审员,每天下午开庭后都在打瞌睡。我承认证人的证词有时很无聊,但陪审员必须意识到,彭璇和她整个家庭的命运都掌握在他们手中。法官Benotto也注意到了这点,她完全可以让候补陪审员顶替睡觉的人,但她没有。
彭璇一家
那彭璇到底有没有罪呢?
首先回到案发当日。
当日,陈嘉嘉淹死的浴缸内,不是清水,而是掺有洗涤液和漂白水的,彭璇打算用来洗菜板和菜篮的水。所以陈嘉嘉并不是在洗澡时溺弊。而陈行壮回家时,彭璇正在楼下门厅看电视。陈行壮问彭:“陈嘉嘉在哪?”回答:“在楼上睡觉。”
即便彭璇真的以为陈嘉嘉在睡觉,也不能说她对陈嘉嘉的死没有责任。应该属于“negligence”,即因疏忽而导致女儿死亡。但绝对没有二级谋杀这么严重。
另一方面,如果彭璇真的杀了陈嘉嘉,那动机是什么?
陈嘉嘉的病绝对不是彭的杀人动机。陈嘉嘉患有轻度自闭怔,兼大脑发育迟缓。但其实彭璇夫妇最担心的,是陈嘉嘉脑部长的一个肿块。
陈嘉嘉脑部的肿块在国内就曾找医生查过,检查结果表明,肿快不是其发育迟缓的原因,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会消除。
但彭璇夫妇对国内医生的诊断不放心,随决定于2004年初把陈嘉嘉接到加拿大做进一步的诊断(也就间接导致了半年后悲剧的发生)。
就在案发当日下午2点,夫妇二人还带着女儿找一名脑部医学专家做了诊断。而诊断结果和在国内相似,甚至更乐观。根据后来专家的证词,当日他向夫妇二人表示,陈嘉嘉脑部肿块完全不会有害健康,以后自动消失的可能性相当大。同时,他还告诉夫妇二人,他将推荐一个儿童康复中心,给陈嘉嘉做全面治疗。根据他的证词,彭璇夫妇离开时很高兴。而几个小时后,悲剧就发生了。
通过案发前医生的证词,看不出彭璇会因陈嘉嘉的病情而起杀心。
我认为,如果彭璇真的是凶手,那杀人的原因(注意,不是动机)只有一个:精神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彭璇是否有能力把陈嘉嘉按在浴缸里,直到其溺弊。因为根据辩方证人陈行壮和控方证人,彭璇家的房客的证词,陈嘉嘉发育的格外快,而且力气大,虽然只有4岁,但两手能同时提起重达4升的4瓶可乐。而彭璇身材瘦小,很难想象她会有足够的力气压住陈嘉嘉,直至陈死亡。另外,即便彭璇力气足够大,陈嘉嘉也会反抗,如抓彭璇手等。但现场没有证据显示陈嘉嘉挣扎过,彭璇身上也没有任何伤痕。
辩方律师
辩方律师最初是洪秉政和Wells。洪秉政后来因故推出,换成Mann。
我个人的意见,Mann并不适合此案的辩护。因为他说话拖沓,经常在说话时停下思考,无法让听者集中精力,而且他提出的问题也不够犀利。
Wells是一个年轻女律师,听说次案是她受理的第一个案件。我感觉她的弱点是没有经验。但是我十分敬佩她,因为她在接手此案后就没有放弃。而且她对彭璇全家投入极大的感情。另外,我认为她和她的丈夫都很可爱。她的丈夫在银行上班。但当此案进入关键阶段时,他每天都会出现,坐在法庭的观众席上(不知道他的收入从哪来)。而夫妇两人在此案结果出来后的态度,也让我很感动。Wells在接受采访时含着眼泪,而她丈夫一听到陪审员宣读结果后,立刻发出不满的声音,并且在法官退堂时,拒绝起立致敬。
夫妇两人对此案的态度让我钦佩,Wells后来炮轰华人媒体,我也表示理解。
华人媒体
Wells结案后在法庭外拒绝接受华人媒体采访,因为此前她抱怨华人媒体的报道有失公正。众所周知,记者的任务是用事实讲话,在报道新闻上不应带感情色彩,所以Wells的抱怨有些偏激。但是,人都是有感情的,记者也不例外。
我们报社从庭审第一天一直跟踪此案到上周六。主要是我和另一位同事在跟。经过长时间的参与,我们俩都认为彭璇无罪。在写报道时,也难免有一点倾向,具体表现就是,把对彭璇有利的证词多写一些,而不利的证词仅提一下而已。
周六看过主流媒体如Global news,citynews或680对此案报道的人,应该感觉不到感情色彩。原因很简单,他们对此案的了解并不深,没有足够的信息,使他们没有个人判断,从而只能读新闻稿。
让我无法接受的是华人媒体。多伦多两家最大的华人媒体(不点名)在此案刚开始时,各有一名记者跟踪采访,在案件有实质性进展前,两家报社的记者就觉得耽误不起时间,撤走了,并于此案出结果前一周,回来继续采访。整个庭审中,证人的证词,他们一点都没听到。
让我惊讶的是,当他们重新回来后,和一个华人电视台记者一起议论此案,都坚信彭璇有罪,而且是不讲道理的坚信。我看过他们的报道,同样也是有倾向性的,和我们的倾向性相反。
同样没有信息,为什么西人媒体可以中立的报道,而华人媒体就可以不负责任的加入主观意志!
最后
周六在得知彭璇被定罪的消息后,我很吃惊。既然陪审团已经做了决定,我只有接受。而写下上面这些话,是为了给那些对此案有兴趣的人更多的信息,同时也为自己的工作做一个总结,虽然这个总结充满了疑问。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