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先抄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的是人大的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简化一点说就是
父母一方是中国公民,生于香港的,是中国公民。
以前英国发给香港居民的几种证件不承认,居英权计划得到英国公民的也不承认
关键是第四条,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人,可使用外国政府发的证件,但不在中国及香港享有外国的领事保护权。这句话说的很模糊,主要是什么是居留权?外国绿卡是居留权、当外国公民持外国护照也是居留权,允许他们使用外国护照,但进入中国,就不能算外国人了。
全国人大这个解释,人为把中国人分为两部份,一部份是大陆的中国公民,有外国公民身份就失去中国藉,不能申请及使用中国的证件,一部份香港的中国公民,有外国公民身份后,中国政府并不承认他的外国身份,还是中国公民,不享有外国领事保护权,但又允许他们使用外国证件。而外国政府又承认他的外国公民身份,造成事实上的双重国藉。
以下是香港入境事务处介绍的摘录:香港入境事务处相当于大陆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我是一个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我是否可以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通过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解释,如果你返回香港定居,你将被视作中国公民,除非你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变更国籍。如果你仍是一个中国公民,你便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如果我保留中国公民身份,当我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我是否可以保留我的外国护照?
可以。你的外国护照在香港及中国内地会被视为旅行证件;你可以保留及使用你的外国护照。有关中国国籍问题更详尽的解释,你可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的资料册子。
以上摘要就是:你回香港定居,就是中国公民,如果不申报变更国藉,就是中国公民,可用香港特区护照。如果你领特区护照,你可保留外国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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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的是人大的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简化一点说就是
父母一方是中国公民,生于香港的,是中国公民。
以前英国发给香港居民的几种证件不承认,居英权计划得到英国公民的也不承认
关键是第四条,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人,可使用外国政府发的证件,但不在中国及香港享有外国的领事保护权。这句话说的很模糊,主要是什么是居留权?外国绿卡是居留权、当外国公民持外国护照也是居留权,允许他们使用外国护照,但进入中国,就不能算外国人了。
全国人大这个解释,人为把中国人分为两部份,一部份是大陆的中国公民,有外国公民身份就失去中国藉,不能申请及使用中国的证件,一部份香港的中国公民,有外国公民身份后,中国政府并不承认他的外国身份,还是中国公民,不享有外国领事保护权,但又允许他们使用外国证件。而外国政府又承认他的外国公民身份,造成事实上的双重国藉。
以下是香港入境事务处介绍的摘录:香港入境事务处相当于大陆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我是一个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我是否可以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通过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解释,如果你返回香港定居,你将被视作中国公民,除非你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变更国籍。如果你仍是一个中国公民,你便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如果我保留中国公民身份,当我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我是否可以保留我的外国护照?
可以。你的外国护照在香港及中国内地会被视为旅行证件;你可以保留及使用你的外国护照。有关中国国籍问题更详尽的解释,你可参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的资料册子。
以上摘要就是:你回香港定居,就是中国公民,如果不申报变更国藉,就是中国公民,可用香港特区护照。如果你领特区护照,你可保留外国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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